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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作者:朱巧 文章来源:中华心理教育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7
案例 宋某与赵某再婚,宋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宋甲当时刚满2岁,由宋某和赵某共同抚养长大。宋甲经人介绍与张某结婚,由于家中住房紧张,宋某和赵某便把旧房卖掉与宋甲合买了一套新房,同在一起居住,并以宋甲的名义领取了房产证。数年后,宋某病故,丧事由其子宋甲承办。同年,宋甲又因意外事故去世。赵某与张某婆媳之间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张某以赵某是宋甲的继母为由,不同意赵某对其丈夫宋甲的继承权。
讲解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夫妻离婚后,随着一方或双方的再婚,产生了重新组合的家庭,配偶一方与前夫或前妻生育的子女为继子女。配偶一方与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再婚配偶之间,形成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在性质上,其属于姻亲关系。姻亲关系一般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考虑到我国的优良传统和实际情况,生活中继父母子女形成实际的扶养关系的情况较多。为此,法律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因此,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情况:
本案中,该房产虽然以宋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但由于是宋某和赵某卖了旧房与宋甲合买的新房,该房应属于其三人的共同财产,赵某有权分割出属于自己的财产。赵某和宋甲的情况,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此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所以赵某有权继承宋甲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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