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导航 | 募集善款 | 相关机构 | 生命求助 | 专家介绍 | 志愿者专栏 | 心理短剧 | 生命教育 | 社区论坛
救援日记 | 中心材料 | 募集善款 | 相关机构 | 自杀概论 | 个案辅导 | 救援措施 | 生命教育 | 心理问题 | 自杀理论 | 婚恋心理 | 家庭关系 | 心理常识| 专家介绍  
新闻报道 | 热点话题 | 学习问题 | 职场心理 | 生活旋律 | 心理探悉 | 心理测试 | 心理小说 | 休闲专栏 | 推荐阅读 | 心理短剧 | 心理访谈 |百家讲坛 | 志愿者专栏
繁體中文
网站地图
 
热门点击 自杀救援 心理危机干预 情感援助 生命教育 志愿者 心理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自杀救援网 >> 文章 >> 家庭关系 >> 两性关系 >> 文章正文
文章 书籍视频 图片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不能起诉

作者:朱巧    文章来源:中华心理教育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7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并无具体规定,因此更多的是由当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目前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如果因一方违反这一义务,另一方不能以夫妻有互相忠诚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已受理了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对因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经劝说无效,由此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甚至导致破裂的,受害方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后依法裁决。


 


 
 
最新心理书籍
最新心理视频
关于我们 | 媒体报道 | 联系方式 | 免责声明 | 合作加盟 | 招聘信息 | 投诉建议 | 友情链接 | 广告刊例
学校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常府街85号新大都广场写字楼乙幢27楼A座 客户服务 电话:025-84293096 025-84293828 025-86663472
在线视频客服 点击进入 中华心理教育网 心理咨询师QQ群号 ①:16494228 ②:21757909 ③20413498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2008 中华自杀救援网(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苏ICP证060119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