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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不能起诉作者:朱巧 文章来源:中华心理教育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7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并无具体规定,因此更多的是由当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目前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如果因一方违反这一义务,另一方不能以夫妻有互相忠诚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已受理了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对因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经劝说无效,由此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甚至导致破裂的,受害方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后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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