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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及其原因

作者:社工    文章来源:中华自杀救援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
    自杀是一种有意识地、自愿地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或者说是一种自毁行为。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今中外都是存在的。但在现代社会中,自杀成了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这是由于当今社会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社会状况的迅速变化,给人们的精神生活造成巨大的压力,特别是紧张情绪刺激,人际关系的淡漠和精神寄托的匮乏,严重地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据who的统计数字,2000年全球约100万人自杀死亡,自杀未遂者则为此数字的10至20倍,这意味着平均每40秒就有一人自杀身亡、每3秒就有一人企图自杀。北京市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2003年9月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在中国,每年至少有25万人死于自杀,有200万人自杀未遂。平均每2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自杀,8人自杀未遂。自杀已经成为中国死亡原因中排序第五位的原因。在15岁至34岁年龄段的青壮年中,自杀是首位的死因。
  根据专家对我国自杀者进行心理解剖分析,发现我国自杀者有以下特点:农村自杀率明显高于城市,女性多于男性;58%的自杀者为服用农药或鼠药,75%的死者家中存放有上述毒药,62%的自杀者曾寻求医疗帮助;27%的自杀死亡者曾有自杀未遂史,其亲朋好友中47%曾出现过自杀行为;63%的自杀死亡者曾患有各种精神疾病,但接受过精神科医生诊治的不到10%。
  大多数学者认为,自杀者多数都有心理冲突或心理异常问题。据国外精神病学家的研究,估计约有47%左右的自杀者有情绪抑郁症或处在严重的抑郁状态。精神分裂症和人格障碍也和自杀企图有联系;在自杀死亡者中间大约有25%是慢性酒精中毒患者。因此,自杀也就成为变态心理学所关心并进行探讨的重要课题之一。
  另外,自杀造成的“后遗症”亦不容忽视,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一个人自杀平均会使六个家人和朋友的生活深受影响。据此测算,中国每年大约有一百五十万人承受着因家人或亲友自杀死亡所带来的严重心理创伤,其中大约有十三点五万名小于十七岁的孩子经历过父亲或母亲死于自杀的悲剧。专家认为,这种严重的心理影响会持续十余年,甚至会持续影响他们的后半生。还有一些抑郁症患者不仅导致自杀,而且它还可以扩大自杀。假如一位母亲如果得了抑郁并要自杀,她可能不会就自杀,她可能把自己的孩子杀掉,然后再自杀。她认为她死掉的话,她的孩子就很可怜,所以她想把孩子一起带走。
  一、自杀的原因
  关于自杀的原因很多。但是人们一般所看到的都是外因,即诱发因素,而真正决定自杀的,往往是内因。任何的外因都要在内因下发生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做出必要的分析说明。
  1.浅层外因——生活事件引起的感情危机和情绪障碍
  人处在社会关系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生活事件,如果是遇到那些引起感情危机和情绪障碍的事情,就容易产生应激性反应。有些人会觉得了无生趣,但更多的时候是让人冲动、想不开、一意孤行。例如:失恋、背叛(离婚也属于一种背叛)、父母责骂、朋友的不理解、分离(比如恋人、配偶或亲人的意外死亡)等等。
  2.深层内因——心理社会因素
  (1)社会文化背景
  据报道,社会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其自杀率的差别是很大的。墨西哥的自杀率只有2/10万;美国高其五倍为11.9/10万;奥地利高其12倍为24/10万;斯堪的那维亚各国高其14倍为28/10万;匈牙利的自杀率是44.9/10万,是世界上最高的自杀率(世界卫生组织,1982)。成这种差异的社会文化因素包括不同的生活方式、民族传统、宗教信仰、教育方式以及对待暴力和攻击的态度,等等。中国人受传统礼教的影响较深,所谓身体发肤,受诸父母,不可毁损,这可能是在中国一贯自杀率较低的缘故。墨西哥虽然自杀率低,但杀人率相当高;日本杀人率低而自杀率高。这些差异都可能与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有关。
  (2)人生目标的丧失
  如一个人遭受持续的挫折、就会受到事物不和谐的方面影响,总觉得世界丑恶,自己是生活在苦难之中,从而对人生目标失去信心或对生活产生过多的灰色评价,这种评价还容易引起恶性循环。在这种缓慢的不良情绪和不良认知的累积,让人感觉到自己生活在痛苦和苦难之中,变成一种潜在的危险因素,最终可能导致悲剧的发生。
  (3)安全感、社会归属感的缺乏
  十九世纪法国一位社会学家durkheim就认为,自杀并不是—种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对正在解体的社会的反应由于社会的动乱和衰退造成了社会文化的不稳定状态,破坏了对个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社会支持与交往。因而也就削弱了人们生存的能力、信心和意志,这时往往导致自杀率的明显增高。也有研究表明,在大城市里低收入人群中和经济状况走下坡路的人群中具有相当高的自杀意念和企图。
  在我国十年浩劫期间,有不少自杀的例子可以说明这点。由于处在这种社会动乱中,有些人一夜之间成了“走资派”或“反革命”,或一下子由“革命派”变成了“保守派”,甚至“反革命派”;动不动就被兴师问罪,今天是“座上客”,明天成了“阶下囚”等等;由于割断了与社会的联系和交往,失却了社会的支持,感到无法控制自己的命运,对未来和前途心里无限焦急和忧虑,由此出现绝望的情绪状态,从而酿成自杀。—般认为在经济和政治的剧变中,在社会的动乱中,并不是所有因素都会造成自杀的,只是当人们在发生社会性的耻辱、失败、遗弃和绝望等情绪体验时才会导致自杀。
  (4)环境参照
  有人认为自杀往往发生在自认为境遇不同于别人的人身上。例如。失恋者自杀是认为别人不会有这样大的痛苦,自己是最不幸的人;孤独者自杀是只看到别人的天伦之乐,而唯独自己孤苦可怜;畏罪者自杀是认为别人都轻松愉快、前途光明,而只有自己才将有身陷囹圄之咎,等等。如果一个人与周围人群处境差别较大,他所体验到的耻辱、忧伤和绝望的情绪就会特别强烈,甚至难以忍受,因而容易出现自杀现象:相反,如果大家境遇雷同,即使是处在十分艰难的甚至非人的境况之中,人们也能忍受下来:例如在世界大战中,尽管炮火连天,社会混乱,生灵涂炭,妻离子散,父戮夫亡,号哭呻吟遍于社稷,但据调查,自杀率却并不高。即使是在纳粹集中营里的犯人,尽管过着非人的生活,却也很少有人自杀。据认为这可能是因为大家共同处在一个类似的境遇下,可以产生一种同类对比现象,从而互相抵消自杀的冲动。
  (5)特定的人格
  自杀一般是由于主观上或客观上无法克服的动机的冲突或挫折情境造成。不过对于每个人来说,动机冲突和挫折情境都是很难避免的。但由此而产生自杀行为的人毕竟只是极少数,这里,显然还有一个对动机冲突及挫折情境的耐受力问题,不同的个体差别很大。那些心理承受力过低,心灵脆弱,人格及情绪处理之方式较不成熟,环境适应能力及问题解决能力较弱的人在面临挫折和困难的时候更容易自杀。有的人在极严重的挫折面前,坚韧不拔、百折不挠;有的人则在挫折面前束手无策,颓废沮丧,一蹶不振。当较大的挫折落到一个耐受力差的弱者身上,就有可能发生自杀的悲剧。对于那些情绪状态偏于低落和抑郁的人,对紧张刺激的耐受力特差。一个微不足道的刺激,对于情绪状态偏于抑郁的人可能是一个无法忍受的打击,足以使其走向自杀,所以,对于情绪状态偏抑郁、低沉而又内向的人,尤其是女孩子,自杀的可能性最大。
  (6)特定动机
  自杀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动机和目的。有的用自杀作为一种献身的、进攻性的和追求某种心理满足的手段。例如有的人为了所追求的理想与正义事业而献身,以死来唤起当权者或民众的觉醒,如屈原投身汨罗江;虔诚的宗教信徒以死来超脱凡俗,进入“极乐世界”,如佛教徒的“坐化”;还有的人是为了对抗他所反对的势力,以死来“示威”;也有人作为一种报复的手段,为了对阻碍自己欲望实现的人施以报复,以自己的死来迫使对方承受法律的责任或道义和良心上的谴责。此外,自杀也可以是因外界或自身的心理生理压力而感到绝望,想从中摆脱的一种手段;无法解脱的生活问题、身体问题、事业失败问题和前途问题等都可以成为自杀的诱因。
  (7)精神疾病
  一些抑郁症、精神分裂症患者及酒精成瘾者是自杀的高危人群,如所预期的那样,先前有过心理疾患的病人有较高的自杀率,曾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的女性是正常人群的18倍(allebeck&wistedt,1986)。
  (8)长期的疲劳和压力过大所引发异常焦虑和抑郁
  前面讲心境障碍的时候提到过,长期的压力会造成脑功能的变化,导致心境障碍。当外加压力超过个人所能承受极限,尤其当患者神经系统或精神活动处于崩溃状态时(神经症性抑郁、精神病性抑郁),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帮助,有可能会导致自杀发生。需要指出的是,抑郁造成的自杀并不是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抑郁到极点才会自杀,实际上极度抑郁者已缺乏足够的精力来实施自杀,更多的是正处于抑郁加重或在力求摆脱又未能摆脱的过程中自杀的危险性和可能性才最大。
  3.假性自杀
  有的人并非真的是自杀,但由于种种原因,摆出自杀的架势,但其内心并不是真正想自杀,而是做秀,以达到别的目的。但是他们在做秀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意外,造成伤亡。如那些把自杀作为一种胁迫手段,在讨债,伸冤等时候用的最多。近年来,这种类型的危险行为在青少年中有蔓延趋势。另外,在现实中,存在一些类似自杀的行为,但非自杀。这些本质上属于事故,因为其动机不是死亡,而是追求快感、或满足其它心理需求。如“高处兴奋体验”、“速度冲动”和“窒息性性快感”导致的意外死亡。这些行为从目的、动机或者行动上虽然都不是真正的自杀,但也造成相当大的比例,也不可不防。
  总之,从国内的流行病学调查及一些研究资料可以发现自杀的原因非常复杂。总体来看,中国的自杀诱因以家庭、婚恋纠纷、人际关系不和精神障碍,以及躯体疾患为主。从对自杀诱因的分析可知,自杀人群中精神障碍者占有较大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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